农田适度规模经营是农村发展的必然选择
时间:2009-12-09 来源: 作者: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适度规模经营是家庭承包制的延伸和发展
从农业现代化的角度看,应当说农田的规模经营是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基本上还是承包到个人或集体的责任制形式,因而它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伸和超越。在现有的政策条件和经济环境下,农田的规模经营只能在坚持家庭承包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即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流动,使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这既是对家庭承包制的提高,也是对家庭承包制的延伸和发展。就其内在本质而言,家庭承包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它所表现出来的制度绩效是难以估量的;农田的规模经营,主要是改变家庭经营的规模,而不是改变家庭经营的内在机制(即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以及无须监督),这是多次农地制度变迁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也是中央再三强调家庭承包制长期不变的根本原因。
也就是说,农田规模经营是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之上的一种规模的数量扩张(家庭农场式的经营)。而且,农地规模有个“适度”的问题,决不能理解成经营规模越大越好,这个度的界限决定于自然条件、社会化服务的配套条件和生产资料的性能,以及经营者自身的素质和管理水平。适度的农地规模经营可以提高家庭经营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化学化、社会化程度,既保留了家庭经营的优越性,又能克服由于土地过于零碎而带来的弊端,从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适度规模经营能增强和扩大家庭经营的功能
根据国内外实践经验,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相适应的家庭经营,必然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以适度规模的土地为载体,以专业化、集约化生产为内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家庭经营。家庭与龙头企业的关系,不仅是工人与工厂的关系,而且是一个产业链中上、下游之间的关系。家庭既要独立管理农业生产,还要处理与龙头企业的各种经济关系,其生产经营职能将随着龙头型经济的发展而扩大。另一方面,在生产资料的供应、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市场信息的收集、产品的加工和销售等环节,如果由各家各户去干,没有规模效益;如果由龙头企业去干,则可获得潜在的规模效益,从而使家庭经营与规模效益统一起来。龙头企业辐射半径一般比较大,往往突破了社区的范围,形成较大规模的专业化生产基地和区域性支柱产业,充分发挥了区域经济的比较优势。跨村、跨乡、跨县甚至跨省的龙头型经济,使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得到新发展。分,仍然表现为分户生产经营;统,则由原来村统一承担某些生产服务职能,发展为与龙头企业共同承担了,形成超社区的双层经营、规模经营。
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家庭承包经营并不矛盾,而是与家庭承包经营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的发展、完善和创新。这种经营形式把家庭承包经营与龙头企业的各自优势结合起来,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影响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通过合同契约、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使分散的农户发展成为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生产车间”,成为整个产业链条中的一个基础环节,以外延扩大再生产的方式,实现了专业化生产、区域化种植、集约化经营、企业化管理,推进了农业的现代化进程,大大增强了农户进入大市场的能力,拓宽了农户增收的渠道。龙头企业带农户,家庭作为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基本单位的地位不仅没有削弱,反而得到扶持和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