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中国海警局执法部负责同志就《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了《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基准》公开发布之际,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中国海警局执法部相关负责人就《基准》制定和贯彻执行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基准》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规范行政处罚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今年修订出台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外侧海域的渔业执法工作分别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海警机构负责。近年来,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均制定了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而各地的基准存在一定差异,对维护社会公平产生不利影响,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希望国家出台统一的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农业农村部会同中国海警局在统筹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基准》,对海洋渔业行政执法的裁量条件、标准、幅度作出了统一规定。《基准》对规范海上渔业行政执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渔政与海警部门协作机制,保障渔业执法机构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k/zcjd/202201/t20220113_63868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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